志稿審定 指方志稿件的審查驗收。明、清、民國時期均有志稿審定制度。清代志書的審查,主要有兩個渠道:一是上級政府審查,乾隆帝曾在諭旨中要求各督撫悉心核查省志及府志、縣志;二是由學政審查,地方官將志書進呈提督學政,經審核后方準刊行。民國時期,1944年頒布的《地方志書纂修辦法》規(guī)定:“各省、市、縣志書編纂完成,應將志稿送請內政部核定,俟核定后始能付印?!敝袊胤街局笇〗M于1998年頒發(fā)的《關于地方志編纂工作的規(guī)定》規(guī)定:“各級地方志應嚴格執(zhí)行審查驗收制度。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編纂的地方志由省級地方志編纂委員會組織專家審查驗收,報同級黨委或政府批準出版;設區(qū)的市、地區(qū)、自治州、盟編纂的地方志報省級地方志編纂委員會審查驗收,由同級黨委或政府批準出版;縣、自治縣、旗、不設區(qū)的市、市轄區(qū)編纂的地方志報市級地方志編纂委員會審查驗收,經省級地方志編纂委員會審核后,由同級黨委或政府批準出版。”2006年頒布的《地方志工作條例》規(guī)定:“對地方志書進行審查驗收的主體、程序等由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規(guī)定?!痹诰唧w實踐中,各級地方志主要采用三審定稿制度。《地方志書質量規(guī)定》印發(fā)后,作為保障地方志書編纂質量的規(guī)范性文件,成為評審志稿的重要標準。初審主要對志稿的政治觀點、體例結構、記述內容、事實數據、行文規(guī)范等整體進行全面審查;復審主要審查志稿是否全面、客觀地反映本行政區(qū)域自然、政治、經濟、文化、社會的歷史與現狀,是否符合憲法和保密、統(tǒng)計、檔案等法律法規(guī);終審著重審查編纂指導思想、體例結構、重大事件和重要人物的取舍、社會敏感問題的表述等。志稿報送單位須撰寫送審報告,內容包括志稿的名稱、編纂單位、主要編纂者、送審日期,志稿的編寫、評議、修改過程,志稿的觀點、資料、內容、體例、詳略、特點等情況,以及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等。報告由本單位領導審閱、簽發(fā),加蓋單位公章后,一并報上一級審定單位。上一級單位檢查驗收合格后,完成報送審程序。
(摘自:《方志百科全書》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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