傳 方志體裁之一。即人物傳,記載當(dāng)?shù)赜休^大貢獻和影響的已故人物的生平事跡。東漢初年始出耆舊傳、先賢傳、英烈傳等人物傳。后借鑒《史記》《漢書》等紀(jì)傳體史書中人物傳的寫法,到宋代,傳成為方志的主要體裁之一。人物傳以條目作為記述的基本單元,記載人物生平和主要事跡,同時以人系事,彌補志體記事的不足。人物傳可分為大傳、中傳、小傳、合傳、類傳、附傳等。合傳是兩個或兩個以上人物合寫一傳;類傳又稱匯傳或叢傳,是將同一類人物寫在一個傳中;附傳是在一主要人物的傳文后,附帶介紹相關(guān)人物的簡要情況。舊方志人物傳多分為宦績、忠義、孝友、儒林、文苑、隱逸、仙釋等類。新方志人物傳,有的按歷史時期、朝代、人物的是非功過、職業(yè)部門等分類;有的不分類,直接按生年或卒年先后排列。人物立傳以對社會的貢獻和影響為標(biāo)準(zhǔn),不單純以官職地位為標(biāo)準(zhǔn)。立傳人物以原籍為主,非本地出生但長期定居本地并有重要業(yè)績或重大影響者也可立傳。在世人物不立傳。人物傳釋文要素一般包括姓名、別名、生卒年月日、籍貫、民族、宗教信仰、黨派、家庭出身、職業(yè)、學(xué)歷、職稱,主要學(xué)習(xí)、工作經(jīng)歷,主要歷史功過和獎懲等。女性人物要寫明性別。
(摘自:《方志百科全書》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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