方志 以一定體例,全面系統(tǒng)地記述一定區(qū)域各個方面或一個方面歷史與現(xiàn)狀的資料性文獻。“方志”名稱最早見于《周官》“誦訓,掌道方志,以詔觀事”,指的是方國情況的記述。宋以后,這一名稱固定為地方文獻的專用名詞之一。細分又有記、傳、錄、乘、考、書、集、簿、典、略、譜、編等別名、異稱。民國時期出現(xiàn)“地方志”一詞。如錢基博于1918年在《無錫縣教育會年刊》發(fā)表《師范學校修地方志議》;朱士嘉于1932年在《史學年報》發(fā)表《中國地方志統(tǒng)計表》,1935年又出版《中國地方志綜錄》。對方志概念的研究經歷了逐漸深入的過程。1989年中國地方志協(xié)會學術年會紀要中收錄的方志定義包括“方志是一部樸實的、嚴謹?shù)?、科學的資料匯集”,“記述地方古今各個方面或某一方面情況的科學文獻,它既是概括一地自然和社會發(fā)展過程的地方史書,也是匯集一方基本知識和系統(tǒng)資料的地方百科全書”。2006年頒布的《地方志工作條例》定義為“地方志書,是指全面系統(tǒng)地記述本行政區(qū)域自然、政治、經濟、文化和社會的歷史與現(xiàn)狀的資料性文獻”。條例中所稱地方志“包括地方志書、地方綜合年鑒”,分為“?。ㄗ灾螀^(qū)、直轄市)編纂的地方志,縣(自治縣、不設區(qū)的市、市轄區(qū))編纂的地方志”歷代志家學者圍繞方志史、方志概念、方志性質、方志特征、方志分類、志書編纂程式、體例等課題進行了廣泛研究,逐漸深入形成方志學。
(摘自:《方志百科全書》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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